|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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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9-22 16:38 沧州市运河区商务之窗编辑部 |
为鼓励和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上项目的积极性,加快项目建设的步伐,确保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,特制定本《办法》。
一、区政府设立项目建设办公室,区项目办设在区计统局。区政府授权区项目办考核全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。
二、被考核的单位:南陈屯乡、小王庄镇、南环办、南湖办、西环办、公园办、市场办、水月寺办、经贸局和建设局共10个单位。
三、考核内容:房地产开发(包括商品房开发和社会集资建房)、市场建设(包括商业性的投资项目和门市部改建项目)、工业 、农业、畜牧、社会福利、卫生、文化和教育、社区服务、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围绕项目建设提供项目信息、引进项目、资金和技术等工作情况。
四、考核办法
本办法实行积分制,各有关部门基础分100分。其中:项目管理20分,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80分。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的得分=单项基础分值+加分分值。完不成目标的得分=单项基础分值—减分分值。两项考核内容得分总合为年底各有关单位考核总分。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《关于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》(沧运政通字[2002]6号)文继续实施。
(一)项目管理 20分
1、项目月报表情况 15分
(1)按时、按要求上报项目每月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形象进度得15分。
(2)不按时报项目月报表,1个月扣1分。
(3)上报的项目没有形象进度,1个月扣1分。
2、项目调度
(1)区项目调度会汇报时,项目总投资额、项目投资完成额及项目形象进度与当月上报项目报表一致得5分;
(2)三项内容有一项不一致的扣1.5分,三项均不一致的扣5分。
(二)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80分
1、年终完成投资计划的单位得80分。
2、年终完成投资计划的90%以上(含90%)的单位得65分, 完成投资计划的80%以上(含80%)得56分。
3、年终完成投资计划的80%以下的单位,每完成投资计划的10%得7分。
五、奖励分办法
1、每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0万元加10分。(如超额完成1000万元, 加20分,依此类推)
2、引进外资每完成10万美元加5分;(如完成20万美元加10分,依此类推)引进内资每完成200万元加5分。
3、由市级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开发的高科技项目, 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5分,500万元以上(含500 万元)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10分。
4、环保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(含100万元)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5分, 200万元以上(含200万元)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10分。
5、工业生产单个项目投资完成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5分,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的项目每完成1个加10分。
6、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每完成1个加10分。
7、向企业提供项目信息,并且已投入使用,当年企业创税50万元以上的加10分;当年企业创税100万元以上的加20分。
8、在项目建设中引进无偿资金每20万元加5分。(依此类推)
六、考核档次的划分
1、区项目办每年12月底分别对被考核单位的项目工作按《运河区项目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》进行考核。
2、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:不合格、合格、先进、优胜和突出贡献奖。
3、具体考核分两步进行:第一步按考核办法(一)、 (二)项考核确定合格和不合格,考核9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;90分以上(含90分)为合格单位;第二步对合格单位按奖励分办法考核加分,加分后130分以上(含130分)为先进单位; 150分以上(含150分)为优胜单位;200分以上(含200分)为突出贡献单位。
七、奖惩办法
1、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,区政府对其提出警告,不能评为区先进单位,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公务员考核时不能评优;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, 单位主要负责人定为不称职。
2、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, 区政府当年给予表彰,颁发奖状并奖励1000元。
3、被考核为优胜的单位, 区政府当年给予表彰,颁发奖匾并奖励2000元。
4、被考核为突出贡献的单位, 区政府当年给予表彰,颁发奖杯并奖励3000元。
5、奖金由区财政列支。
6、凡虚报、瞒报骗取荣誉的单位,一经发现并核实后,将撤消荣誉追回奖金, 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。
八、本办法由区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《运河区项目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》(沧运政通字〔2002〕26号)一文同时作废。 |